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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报考指南
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报考指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56 更新时间:2007-10-01 09:41:57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简介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办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文件要求, 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报名条件
  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三、评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四、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五、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北京地区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河北省
  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辽宁省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咨询服务。
  试点范围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扩大到29个省市。
  2005年高级会计师试点范围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考试方式                          

  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                          

  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每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的第一个周六。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当年的3—4月之间。

 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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